当合伙人卷款跑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要求公司委派专人携带相关证据(如股东协议、财务报表、收款凭证等)到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合伙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公司应尽快形成书面公开公告,向消费者说明情况,表明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以避免事态进一步复杂化和严重化。
召开内部股东会议,同步信息,并考虑追加实缴资金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同时,在刑事追责的同时准备证据,对跑路的合伙人可以考虑进一步的民事赔偿,包括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公司必须立即开始内控合规制度的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能再以所谓哥们义气代替制度合规,漠视法律风险管控机制建设。
合伙人携款外逃已经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罪,应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合伙人预谋好发货后卷走货款,则构成诈骗行为。
在刑事追责的同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占资金的合伙人返还资金、支付利息或分配利润。但需注意,即使赢得官司,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情况,因此刑事追责是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合伙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清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尽可能追回被卷款的资金,并稳定公司经营局面。同时,加强内控合规制度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