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误工费计算至死亡之时止。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量。
误工时间有时由法医司法鉴定确定,特别是在出院医嘱不足以作为依据时。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并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