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交通费 = 单次往返的费用 × 因治疗的必须往返次数
交通费 = 往返费用 × 往返次数 × 往返人数
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配置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特殊情况下,如伤情严重、行动困难,受害人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支付,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
建议
在实际计算交通费时,建议当事人收集并保存所有相关的交通票据,并确保这些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相匹配。在特殊情况下,应提前咨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