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且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
总结来说,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