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和劣药分别有以下情形:
假药: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总结:
假药主要是成分不符、以次充好、变质、超范围使用等情形。
劣药主要是成分含量不足、污染、有效期问题、批号问题、擅自添加等情形。
建议在购买药品时,选择正规渠道,并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成分、有效期等信息,以确保用药安全。